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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823刑初165号​汪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7   阅读:

汪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泾县人民法院

(2024)皖1823刑初165号

2024年11月08日

案件概述

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2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被告人汪某通过扫描丁某(另案处理)“X棋牌”(后更名为“XX棋牌”)网络赌博APP的推广二维码,下载并注册账号在该APP上进行赌博,该APP内有“斗地主”“欢乐捕鱼”“抢庄牛牛”等赌博游戏,充值及提现金额与游戏币比例为1:1。汪某在参与赌博的同时,以向同事涂某明、许某坤分享其在该APP推广二维码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担任代理,并参与APP利润分成赚取佣金。根据汪某账户信息显示,汪某担任代理期间“历史总奖励”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142.92元,已有7562.75元被汪某领取提现至银行账户或用于赌博。

2023年6月29日,被告人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截图、缴款凭证等;证人涂某明、许某坤、丁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XX棋牌”APP界面(截屏)等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为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11月1日,被告人汪某退出违法所得28142.92元、预交罚金8000元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为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142.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继超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韩婷

书记员杨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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