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27号
2024年11月07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芳趁被害人王某父亲不注意,将其钥匙串上进门钥匙卸掉一把。之后刘某芳多次进入王某家实施盗窃。经核实,具体如下:1.2024年3、4月份一天早上6时左右,刘某芳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秘密进入王某家中未盗得财物,遂离开。2.202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许,刘某芳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秘密进入王某家中,在右侧卧室床头席子下盗窃四百元人民币现金,后被其花费。3.2024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5、6时许,刘某芳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秘密进入王某家中,在客厅桌子处盗窃两盒蒙牛纯牛奶和四个生鸡蛋,后被其消费。4.2024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5时许,刘某芳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秘密进入王某家中,在客厅厨房地上盗窃4个芋头和六罐雪花啤酒,后被其消费。5.2024年6月12日的一天凌早上5时许,刘某芳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秘密进入王某家中,看到在客厅桌子旁地上有四袋旺旺小馒头,但未盗走,遂离开。6.2024年6月17日早上5时许,刘某芳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先后两次进入王某家中,分别盗窃雪花啤酒一罐、味动力牌发酵型乳酸菌牛奶一箱。后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物品合计116.5元,其中两盒蒙牛纯牛奶价值4.6元、四个生鸡蛋价值2.4元、六罐雪花啤酒价值15元、四袋旺旺小馒头价值40元、一罐雪花啤酒价值2.5元、一箱味动力牌发酵型乳酸菌牛奶价值52元。2024年6月17日,刘某芳被公安抓获归案。2024年7月9日,刘某芳退出涉案钱款500元至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专用账户。2024年10月25日,刘某芳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王某全部损失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芳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芳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芳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百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告人刘某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彭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