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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22刑初123号杨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7   阅读:

杨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123号

2024年11月07日

案件概述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鹏飞、检察官助理冯梦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伍平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大众棋牌”APP是一款网络赌博软件,该APP通过网络进行推广并发展会员参赌,赌博项目有“百家乐”“牛牛”“炸金花”等形式。2024年3月以来,杨某1成为“大众棋牌”APP代理,通过发送二维码链接等形式邀集夏某1、刘某、王某、夏某2等6名参赌人员,其名下参赌人员共计充值赌资人民币90余万元,杨某1获取平台返现“佣金”共计17808.63元。

夏某1为帮杨某1脱罪,隐瞒杨某1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另案处理)。杨某1首次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未如实陈述,直至公安机关发现包庇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杨某1iPhone15ProMax手机1部,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文书、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证人夏某1、夏某2、王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首次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未如实陈述,直至公安机关发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6月27日,石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杨某1iPhone15ProMax手机1部。同年7月30日,石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杨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17,808.63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杨某1iPhone15ProMax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

3.证人夏某1、夏某2、王某、刘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1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所提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零八元六角三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iPhone15ProMa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淑敏

人民陪审员刘旭

人民陪审员张传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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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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