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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02刑初306号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7   阅读:

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306号

2024年11月07日

基本情况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X族,大专文化,设计师,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2024年7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因2024年2月15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辩护人秦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文书号镜检刑诉[2024]265号指控事实2024年7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与朋友于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排××用餐,期间蒋雨晴饮用红酒半瓶,当日22时许,周伟驾驶皖B5××**号小型轿车载着蒋某某和于某某来到芜湖市镜湖区某某KTV唱歌,期间蒋某某饮用啤酒若干。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独自驾驶皖B5××**号小型轿车离开某某KTV,在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路某某龙虾店门前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皖P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蒋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在民警至现场询问事故时,指使赶至现场的王某某顶包,随后民警将蒋某某与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民警对蒋某某询问时,蒋某某如实交代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以让他人顶替自己的方式意图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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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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