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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3刑初68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闽0213刑初6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2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素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害人包某分别应朋友邀请至翔安区马巷镇郑坂村“××酒吧”喝酒,二人互不相识。之后,被害人包某因醉酒失去意识,由朋友送至翔安区马巷镇,和同事刘某一起休息。同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卢某进入该房间内休息。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包某醉酒熟睡之际,与被害人包某发生性关系,并在阴道内射精。之后,被害人包某醒来见状,当即殴打被告人李某某一巴掌。被告人李某某即离开现场。

2017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包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彭某、刘某、张某、卢某的证言,书证欠条、借条、接警单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报警录音,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良生

人民陪审员沈金张

人民陪审员许水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洪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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