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西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155号
2024年11月06日
案件概述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2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0月11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补诉〔2024〕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本院依法变更审理期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未标注部分均为人民币)13777.7元,所盗钱财均被其生活花销挥霍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4年2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方某某骑电瓶车至岳西县城东观音庙,在华佗菩萨边功德箱内盗窃现金1500元,当天下午两、三点,被告人方某某再次来到城东观音庙,在观音菩萨边功德箱内盗窃现金1000元。综上,被告人方某某在城东观音庙共计盗窃现金2500元。
2.202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多次至岳西县城西浴室通过撬储物柜的方式盗窃宾客财物。第一次盗窃现金400元,第二次盗窃现金1000元,第三次盗窃现金3000元,第四次盗窃现金2000元,第五次系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方某某乘别人睡觉之际,用提前准备的平口起子撬浴室储物柜盗窃宾客财物,盗得现金后,方某某躲至汗蒸房内数钱,被被害人发现,后经浴室经理询问,方某某承认盗窃事实,并将盗得的2700元现金交给浴室经理,由经理退还给了被害人。以上共计9100元。
3.2024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方某2到岳西县中医院观光电梯楼十楼,乘31号病房内的人睡觉之际,将被害人王某1放在裤子口袋内的红包及现金盗走,共计盗得现金1030元。
4.202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方某2到岳西县莲云乡观音寺准备盗窃观音寺内功德箱里的现金,后因寺内功德箱是铁质的,不方便实施盗窃便离开了。后方某2到观音寺边上的被害人王某2家,乘被害人家中无人,从厨房来到卧室,将被害人放在床上的钱包盗走,盗得钱包内现金1140元。
5.202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长城宾馆住宿期间从其朋友口中得知长城宾馆附近有一个情趣生活馆“成人用品店”,店内的成人用品好玩,后方某某从长城宾馆停车场保安亭内找到一个平口起子,来到金太阳广场3栋南26号情趣生活馆无人售卖店铺,用扫把将馆内监控损坏,后用平口起子将售货机柜73号货柜撬开,盗得飞机杯一个,后返回长城宾馆内将该只飞机杯使用。该飞机杯进价为7.7元/个。
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方某某违法所得261元,并返回给被害人王某2。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补充指控:1.2024年8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路过瑞林公司,发现瑞林公司电动车车棚有充电桩钱箱,后方某某从旁边草丛找到一把废弃螺丝刀,用螺丝刀撬开“C区”“B区”充电桩钱箱,将充电桩钱箱内的硬币全部盗走,共计盗得硬币63元。
2.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方某2到岳西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发现一无人售货机,乘无人之际,通过摇晃将自动售货机内的三瓶饮料(一瓶乐宜生苏打水饮料360ml,一瓶统一阿萨姆奶茶500ml,一瓶康师傅冰红茶柠檬味500ml)盗走。该三瓶饮料售价共计为11元。
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物品价格认定告知书,扣押材料,返还清单,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等书证,被害人王某2、王某1、杨某、储某1的陈述,证人蒋某、方某1、余某、储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光盘四张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盗窃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应从重处罚;本案中多次盗窃、有入户盗窃、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的财物、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之情形,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即被告人方某某两次盗窃城东观音庙功德箱内现金2500元和第二笔盗窃城西浴室宾客财物的前四次(合计金额6400元),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上述指控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方某某有坦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950.7元,所盗钱财均被其生活花销挥霍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4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岳西县城西浴室,乘宾客睡觉之际,用提前准备的平口起子撬浴室储物柜盗窃一宾客(姓名、身份不详)财物,在盗得现金后,方某某躲至该浴室汗蒸房内数钱,被被害人发现,并告知浴室经理蒋某,经蒋某询问,方某某承认了其实施盗窃的事实,并将盗得的2700元现金交给蒋某,由蒋某返还给了被害人。
2、2024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方某2到岳西县中医院住院部观光电梯楼十楼,乘31号病房内的人睡觉之际,将被害人王某1放在裤子口袋内的红包及现金盗走,共计盗得现金1030元。
3、202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方某2到岳西县莲云乡观音寺边上的被害人王某2家(岳西县××乡××村××组××号),乘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从厨房来到卧室,将被害人放在床上的钱包盗走,盗得钱包内现金1140元,后将钱包丢弃在观音寺下面的一个香炉旁。
4、202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长城宾馆住宿期间从他人口中得知长城宾馆附近有一个情趣生活馆“成人用品店”,店内的成人用品好玩。后方某某从长城宾馆停车场保安亭内找到一个平口起子,来到金太阳广场3栋南26号情趣生活馆无人售卖店铺,用扫把将馆内监控损坏,后用平口起子将售货机柜73号货柜撬开,盗得飞机杯一个,后返回长城宾馆内将该飞机杯使用。经查该飞机杯进价为7.7元/个。
5.2024年8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路过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电动车车棚有充电桩钱箱,后方某某从旁边草丛找到一把废弃螺丝刀,用螺丝刀撬开“C区”“B区”充电桩钱箱,将充电桩钱箱内的硬币全部盗走,共计盗得硬币现金62元。
6.202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方某2到岳西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发现一无人售货机,乘无人之际,通过摇晃售货机将该自动售货机内的三瓶饮料(一瓶乐宜生苏打水饮料360ml,一瓶统一阿萨姆奶茶500ml,一瓶康师傅冰红茶柠檬味500ml)盗走。该三瓶饮料售价为11元。
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岳西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方某某违法所得261元(其中人身检查时查获61元、主动退赃20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2。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及立案告知书,证明:2024年6月7日17时04分,刘恩情报警称:岳西县××乡××村××组××号其婆婆王某2放在床边钱包里的一千多元现金被盗。
2024年7月30日,杨某报警称:25日晚上12点有人将其店内监控遮住后撬开了几台机子拿走了一些物品。当日,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行政案件立案。
2024年9月11日20时48分,储某1报警称:岳西县天堂镇中医院一楼大厅饮料柜内饮料被盗,有个人经常来无人贩货机偷水。2024年9月11日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行政案件立案。
2024年9月18日11时21分,储某2报警称: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公司门口电瓶车充电桩内在2024年8月24日被人盗窃其中硬币62元。2024年9月18日岳西县公安局莲云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行政案件立案。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身份信息,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归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岳西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14日在岳西县天堂宾馆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归案;2024年9月18日,岳西县公安局莲云派出所书面传唤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同日,被告人方某某接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盗窃,于2023年3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23年9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8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2024年6月14日,岳西县公安局扣押方某某违法所得61元;2024年7月18日,岳西县公安局扣押方某某上交的退赃款200元。
6.返还清单,证明:2024年7月22日,岳西县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方某某违法所得261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2,由其儿媳刘恩情领取。
7.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首付款截图,证明:2024年4月16日11时04分方某某微信收到由“岳西老街雅迪,雅马哈店方圆车业”转账3000元;2024年4月16日11时34分方某某通过微信向“岳西县余意车行”支付980元;2024年4月16日13时56分方某某通过微信向“安徽省快鱼服饰”支付1059.1元。
8.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物品价格清单,物品价格认定告知书,证明:方某某盗窃的飞机杯价格为7.7元;方某某盗窃储某1放置于岳西县中医院无人贩货机中的三瓶饮料价格为11元。
9.接受证据清单及瑞林精科公司充电桩后台营收统计数据,证明:瑞林精科公司充电桩财务实收硬币为13个,与系统不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的证言:系岳西县城西浴室经理。我认识方某某,他经常到我浴室泡澡,晚上就在那里过夜。今年(2024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两点左右,我到浴室后发现有一个人在找前台的麻烦,我问是怎么回事?这个人讲他放在浴室储物柜里面的钱不见了。我当时还到储物柜那里去查看了,发现柜子门都是完好的,以为是这个人自己掉了。过了一会,这个客人找到我,讲他看到一个小伙子躲在汗蒸房数钱,他怀疑这个小伙子数的钱是他的。之后我找到了这个小伙子,一看才知道是方某某。之后我把方某某带到更衣室问他是不是偷了客人的钱,方某某刚开始不承认,后来我吓唬他,讲你要是不承认我就把你交给派出所,后来方某某害怕,就承认了是他偷钱的。之后他把2700元钱交给我,经过我的手把他偷的钱退还给那个客人了。之前在我家浴室有过客人东西不见的情况,但是这几个客人都没有追究,只是在前台提了一下,所以我也没有报警过。我不知道这些客人的名字,也不认识他们。
2.证人方某1的证言:大概是在今年五月份的时候,这个小伙子(方某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来我店里,讲他是响肠镇独山村大包组的,他父亲买某一辆电动三轮车,上他家门口的陡坡上不去,叫他骑到城关来卖掉。因为我家也是响肠的,知道大包那里确实有陡坡,所以就没有想其它的,做三千元钱把这辆车收购了。我通过微信把三千元钱转给这个小伙子。我的微信昵称“岳西老街雅迪、雅马哈店方圆车业”。
3.证人余某的证言:系雅迪专卖店工作人员。2024年4、5月份的时候,这个小伙子(方某某)到我家买某一辆“凯事通”牌电动三轮车,当时价格是5980元,他身上只有5000元现金。买车的时候他先给了我5000元现金,剩下的980元大概过一个月的时间才到我店里去扫码支付的。雅迪专卖店的微信收款账号叫岳西县余意车行。
4.证人储某2的证言:系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我们公司九月份在进行财物查账时发现我们公司大门口B区和C区两个电瓶车充电桩的账目不对,我们七月和八月B区和C区充电桩系统显示投币收益是75元,但是我们从充电桩里只收到了13元硬币,实际收益与系统记录差了62块钱。我们这几天通过回看监控发现B区和C区的充电桩在8月24日下午4点左右被一个年轻人动过,我们怀疑充电桩里的钱是被这个年轻人偷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2陈述:昨天(2024年6月6日)下午二、三点钟的时候,我从观音寺回家,看到厨房门口一个穿白色圆领汗衫男青年,我就问他哪里来耶,对方回答说他是从庙里下来玩,接着问他到这里来做么事?对方说他玩玩哦,后我就没有再多注意他了,那个人也就不知道去了哪里。那个人的口音是我们岳西本地人口音。今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家门的人告诉我说我怎么把自己包乱扔,里头还有身份证,被环卫工人捡到了,身份证递到了家门口刘岳进身上。我这才知道我平时放钱的钱包肯定是被人偷了,一回想就怀疑到了是昨天那个男青年偷去了,因为我家比较偏,平时没有人会到这边来,昨天中午我睡觉时还看到钱包在床头纸箱上边。包里面除身份证外,还有一千多元钱,具体数额我记不得了,一百元面额的纸币有五六张是卷着放在里面的,还有零钱纸币有十元、二十、五十的有六七百元,面额为五角、一元的硬币一起有几十元,我的损失有一千多,不超过二千元钱。我因为没有手机,就叫我的儿媳刘恩情帮我打电话报警。那个人瘦瘦的,要是有照片我应该能辨认出来。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24年5月初的时候,我老婆杨桂兰当时在县中医院住院(住院的楼层有一个观光电梯),住了一个多星期,我在那里陪护,病床是进门第二个床上,期间我放在裤子口袋里面的一个红包被偷了,红包里面都是百元面值的,有1000元,另外还有一些零钱也放在裤子后口袋里面,也被偷了,零钱具体多少不记得了。我报警了。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我在岳西县××镇××社区××广场××栋××号门面开了个情趣生活馆无人售卖店铺,2024年7月26日我通过手机发现店里的摄像头掉线了,然后下午我就到店里查看,就发现监控摄像头掉在地上,监控的电源被人扯开了,开始以为是网断了,然后联系修网络的师傅来店里准备给售空的柜子上货,发现有几个柜子被人撬开了,关不起来,我就意识到店里东西可能被偷了,我看了一下店里卖的四个硅胶倒模都没了,昨天我就在家翻看监控才发现7月25日有人拿东西遮住监控,然后把监控的网线拔了,之后就看不到东西了,应该是那个时候偷的。通过查看手机上监控是7月25日晚上12点49分,有人进店拿东西遮住监控的,具体看不到人,店里有四个硅胶倒模被偷了,它们都是放在分开锁在那个无人售货的柜子里,这四个柜子都是被人撬开了,每个硅胶倒模的价格都贴在柜子上,69号柜子东西价值178元,73号柜子东西价值68元,84号柜子东西价值88元,85号柜子东西价值88元,合计422元。有一个柜子的锁被撬开之后就关不上了,应该是坏了。
4.被害人储某1的陈述:我在岳西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放置了一台无人售货机,里面贩卖的是饮料,我上次查看监控误以为在今年的9月9号的晚上九点半左右,那个年轻小伙子把饮料偷走的,今天又看了监控视频之后我发现他是在今年9月10日晚上偷的。他带着近视眼镜,体型偏瘦,大概二十多岁。我从监控里面发现这个人用手使劲摇晃售货机,从缝隙处将饮料拿走的。偷得东西就是我上次说的那些,500ml的阿萨姆奶茶一瓶,零售价是5元一瓶、500ml的康师傅冰红茶一瓶,零售价是3.5元一瓶,360ml的乐宜生牌小瓶苏打水一瓶,零售价是2.5元一瓶,他每样拿了一瓶,总共三瓶饮料,一共价值11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024年6月14日第一次供述:大概是在一个星期之前的一天下午,我一个人没事干,就想着到莲云观音庙去拜佛。玩了一会之后我沿着一条小路转到边上一户人家门口,是个老房子,我在房外转了一圈,这时屋里一个老奶奶看到我就出来了,问我来这里干什么,是哪里人,之后老奶奶就到边上菜地干活去了。我乘机从后门溜进她家厨房,来到卧室,在卧室的床上找到一个皮包(具体颜色我不记得了),之后就离开了。后来在观音寺庙脚下一个香炉那里,我将包里面的钱拿了出来,把包丢在香炉边上,之后坐公交车回城关了。
我当时是准备到莲云观音寺去拜佛,看有没有机会偷功德箱里的钱,发现功德箱都是铁的,所以就没有去偷。后来在老奶奶家门口发现她家只有一个老人,当时自己身上又没有钱,心里就有了进去偷钱的想法。我在床头偷了一个包,将包偷出来之后将包里面的钱全部拿出来了,剩下的东西我都没有拿,包丢在观音寺下面烧香的香炉边上,里面有老奶奶其他物品,有两张身份证,我怕公安机关能通过身份证定位找到我,所以就丢在那里。之后在大仓边上的一个厕所里我数了一下是1140元钱,有六张100的,剩下都是零钱。后花了360元换了我电瓶车的两个轮胎,住了四天宾馆花了340元,在城西浴室住了三天花了120元,剩下的都吃喝花销了,还剩61元。
今年过完年之后(具体时间我并不记得),我在城西浴室和城东观音寺都盗窃过,在城西浴室总共偷了9100元,分五次偷的,在城东观音寺偷了2000多元钱,在中医院偷了一个1000元的红包。
我一般都是晚上到城西浴室去洗澡,之后就在那里睡觉。凌晨三四点的时候,我就起来用我自己准备的一个小平口起子将浴室里客人的储物柜子撬开,然后在里面找钱。我一般都是隔一两天去一次,这样搞了五次,第一次偷了400元钱,第二次偷了1000元,第三次偷3000元钱,第四次偷2000元,第五次偷了2700元钱。在第五次偷钱后我在汗蒸房里数钱的时候,被一个人看到了,这个人正好是被我偷了钱的其中一个人,这个人就跟城西浴室的经理(他的微信名叫“星星”)讲了,那个经理当时找我谈话了,我一直讲自己没有偷钱,但他一直在问我,后来我就向他交代了我偷钱的事情。我把钱给了经理,由他转交给了失主。这个经理当时也没有报警,只是叫我以后不要再搞了。
我当时总的偷了九千多元钱,自己花销了一些之后在城西雅迪专卖店买某一辆雅迪牌电动三轮车。车价格是6980元钱,我当时钱不够,先给了6000元现金,剩下980元当时没有给。后来这辆三轮车我骑了一个星期之后就不想骑了,做三千元钱卖到了老街方圆车行。这3000元钱还了城西雅迪专卖店980元欠款,在十字街快鱼服装店买某1000多元钱的衣服,剩下的钱在城南住宾馆和日常花销了。
在城东观音寺盗窃的具体时间我不记得,大概是在今年元宵节之前的一天上午,我到城东观音寺去了两次,上午偷的华佗佛像边上的功德箱里面的现金,大概偷了1500元钱,其中有400元钱是用红包装着的,剩下的钱都是没有包装的1100元钱左右。一百元、五十元、二十元、五元、一元面值的都有。前后我搞了十几分钟才把钱从功德箱里面搞出来,之后我就骑车到天鹅广场一个洗脚店洗脚了。下午大概两三点的时候,我又骑车去了城东观音寺,来到了二楼观音菩萨边上的功德箱,在里面偷一个红包,里面装了1000元钱。红包上有没有写名字我没注意。城东观音寺里面的两个功德箱都是木质的,功德箱上面有一个香客塞钱的孔,我先用手机电筒照一下功德箱里面有没有钱,确定有钱之后我用平角起子将功德箱的门撬开二、三厘米的缝隙,然后端起功德箱从这个缝隙里面往外倒,倒不出来的就把手指塞进去往外摸。这些钱在天鹅广场、金翠兰洗脚、唱歌花销了。
2024年5月14日我胃不舒服到县中医院检查,那天晚上十点左右,我没有事干就乘中医院的观光电梯去到了十一楼,在电梯口左边第二个人病房的一个病人裤子后口袋里面偷了一个1000元的红包和三十元的现金。当时我在走廊上逛,看到这个病房里面有两人在睡觉,靠近门边的那张病床上的人把裤子放在脚头,裤子后口袋里面装了红包,口袋上的扣子还是扣着的。我轻轻地来到脚头,解开裤子后口袋上的扣子,将里面的红包和三十元现金拿走了,出中医院之后我把红包拆开数了一下里面有一千元钱。这次偷的钱都是吃喝玩花销了。
2024年6月15日第二次供述:我之前所讲的都是事实。大概一个星期之前,因为身上没有钱花,想着到莲云观音寺的功德箱去看看里面有没有钱。到观音寺后我发现功德箱是铁制的,我就不敢动,因为铁制的动起来容易被发现。之后我就离开了观音寺来到边上的一户人家,我踩点发现这户人家只有一个老奶奶在家里,那个老奶奶看到我之后还和我聊了几句,之后她到边上的地里干活去了。这时候我就从她家厨房边上的门溜进了她家,在她家睡房的床上盗窃了一个包。离开之后我来到观音寺下面的一个大香炉那里,我把包里面的钱全部拿出来数了一下,有1140元钱,都被我自己花销了。
城西浴室我搞了五次,每次都是先去泡澡,然后凌晨三、四点的时候起来用自己携带的平角起子将浴室里面的储物柜撬开,然后翻找那些客人的衣服,将里面的现金拿走。最后一次被浴室经理发现了,之后我就没有继续去偷了。第一次偷了400元钱,后来的我不记得了。我偷的钱除了我自己花销了几千元剩下的我都用来买某一辆雅迪牌的电动三轮车。这辆车花了6980元,我当时付了6000元,还欠了980元,我支付的6000元现金都是我从城西浴室里面偷的。
中医院盗窃的那次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但我记得是在观光电梯那一栋的11楼,当时病床上的那个人睡着了,他的裤子放在脚头,我看见一个红包就放在他的裤子后口袋里面,我就把这个红包偷走了。我偷了一个1000元的红包,另外还偷了三十多元的现金。
城东观音庙我一天去了两次,上午偷的是观音寺庙里面华佗菩萨边上的功德箱,我总的大概偷了1500元左右,其中有一个400元的红包,剩下的都是其他面值的现金;下午偷的是观音菩萨边上的功德箱,里面有一个1000元的红包。我在上午偷华佗菩萨边上的功德箱时有人在拜佛,我来不及偷就回去了,后来就下午继续来搞的。
2024年7月18日第三次供述:2024年2月份我拘役结束之后没有钱花就开始盗窃。最开始我在城东观音寺庙盗窃了两次,都是同一天去的。上午在观音寺内的华佗菩萨边上的功德箱里盗窃了1500元钱,其中有一个是400元的红包,剩下的是没有用红包装着的纸币;下午盗窃的是观音菩萨边上的功德箱,在功德箱里面盗窃了1000元钱,这一千元钱用红包装着的。盗窃华佗菩萨边上的功德箱后发现有人来了,我害怕被发现就急着离开。后来在中午边上的时候,我想到还有一个功德箱里面肯定也有钱,就又去盗窃了一次。我在天鹅广场那里洗脚、按摩花了一部分,剩下的都是吃喝花销了。
我在城西浴室盗窃了五次,是分五次晚上盗窃的,现在时间这么久了,每次具体盗窃了多少钱我不记得,我只记得当时把偷的钱集在一起去城西雅迪专卖店买某一辆电动三轮车,花了5980元,当时手头现金只有5000元,我先支付了5000元的现金后还欠了老板980元。(之前讲车子花6980元是记错了)之前讲的在城西浴室最后一次盗窃被抓了是事实,当时城西浴室的老板还找了我,有两千多元钱,这些钱在被发现之后,浴室的经理找了我之后我把钱给了经理,由他转交给失主的。
我没钱花就溜到了中医院住院部,时间大概是晚上十一点钟边上。我在走道溜达的时候看见一个病床的床尾放着衣服,裤子后口袋里面装了一个红包,后来我趁人不注意溜进去把裤子里面的红包和零钱偷走了。红包里面是整的1000元,零钱不多,大概三四十元。我当天晚上跑了十楼和十一楼,我以为是十一楼偷的,后来指认现场的时候才确认是十楼。我在中医院边上的南苑宾馆住了七八晚上,花了七八百元,剩下的都自己吃饭花销了。
最后一次是在莲云观音寺边上的一户人家偷的,偷了一千多元钱。我当时是准备到莲云观音寺去偷功德箱内现金的,到了之后发现是铁箱子动不了。之后才溜到一个老奶奶家门口去偷的,老奶奶房间的床头放了一个包,我直接将这个包拿走的。我盗窃之后发现包里面有一个身份证,我担心公安机关通过这个身份证定位找到我,我把包丢在观音寺下面的一个香炉那里。
2024年7月30日第四次供述:2024年7月25日凌晨,我在一家成人用品店偷了东西。当天凌晨我在长城宾馆住宿,碰到了陈玉涵,两个人聊了一会,他跟我谈到附近有个成人用品店,里面的成人用品好玩,让我去买点成人用品用来打飞机,后来他离开了。因为我口袋里没钱,我就想着到成人用品店去偷几个成人用品用用,然后我就从长城宾馆停车场保安亭里面找到了个平口起子。然后我就骑着电瓶车(皖H5D18**)到金太阳附近的成人用品店去了,我当时看到店内有个扫把,我就用扫把把监控盖住然后用扫把把监控勾了下来。我用带来的平口起子去撬无人售货机的货柜,我在撬的时候我用抹布把手遮住了,想着不要留下指纹之类痕迹,然后我就把货柜里面的东西偷走了。我就回到长城宾馆后把成人用品使用了。我就偷了一个飞机杯,拆开使用了,东西现在还在长城宾馆里。在盗窃过程中,我把摄像头搞掉了,用起子把货柜的储物格撬开了。
2024年9月18日第五次供述:2024年9月9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我在岳西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发现一个无人售货机,里面放置的有一些饮料可以自助购买。我通过摇晃自动售货机让饮料从货架上掉下来,之后我又用力把售货机的门掰开,从缝隙把里面掉落的三瓶饮料拿走了。我拿了一瓶500ml的康师傅冰红茶,一瓶360ml的乐宜生苏打水、一瓶500ml的阿萨姆奶茶,总共三瓶饮料。拿走之后,我就全部自己喝掉了。自动售货机上写的有价格:一瓶500ml的康师傅冰红茶3.5元、一瓶360ml的乐宜生苏打水2.5元、一瓶500ml的阿萨姆奶茶5元,总共11元。我掰开售货机的门的时候把自动售货机的一个挡板弄变形了。我当时口渴了想喝饮料,不想付钱。
2024年9月18日第六次供述:我偷瑞林公司充电桩里的钱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只记得是今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路过瑞林公司门口,看到车棚里有两个充电桩的箱子,我就想把箱子里面的钱偷出来。我一直往车棚里面走,在最里面,我先看到了一个标着“C区”的充电桩,我在现场边的草丛里面找到了一把废弃的一字螺丝刀,我用螺丝刀插进钱箱的钥匙孔里,然后用一点巧劲扭一下,钱箱就打开了,我把里面的硬币全部倒出来,然后再把钱箱又恢复原样。之后,我又来到了标有“B区”的充电桩用同样的手段把里面的硬币全部偷走了。我偷完钱以后,就把开锁用的废弃螺丝刀扔到了瑞林公司上边土地庙边的河沟里了。我因为当时身上没有钱用,所以就想着偷钱。我一共偷了62元钱,我花了60元在温泉洗了一个澡,又花2元钱买某一个打火机。
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岳西县××乡××村××组××号,系王某2家住宅,为一层土木结构老式农宅,坐落于半山坡上,东、南、西面为菜地,北面为山场,菜地西面为观音庙。屋东面有一披屋为厨房,厨房东墙有一木门上有挂锁,挂锁完好。进门为厨房,自东向西依次为空房、卧室、堂屋、杂物间。中心现场位于卧室,卧室门呈开启状,门锁完好。卧室南墙中间有一窗户,窗户下方堆放有杂物。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安庆市岳西县××镇××社区××广场××栋××号门面,店名为情趣生活馆,报警人杨某称:其店内物品被盗,民警到达发现店内无人售货机上69号柜、73号柜、84号柜、85号柜门有撬开痕迹,里面四个硅胶倒模都不见了。其他柜门未发现明显损坏。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河湾组1号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电动车停车棚内,被盗的充电桩一共有两个,分别是B区和C区充电桩。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方某某辨认出翔璟乐情趣生活馆,指认其盗窃的73号货柜以及在馆内损坏监控探头时所使用的扫把;方某某辨认出长城宾馆、盗窃所使用工具拿取位置、盗窃所使用的平口起子、放起子地、盗窃的飞机杯。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王某2辨认出实施盗窃的人为方某某;方某某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其对盗窃的王某2家进入口、盗窃包及包内现金存放位置、盗窃后丢弃包的位置进行指认;其对盗窃的城西浴室入口位置、男汤入口位置、男汤储物柜位置进行指认;其对盗窃中医院十一楼病房入口、十楼病房电梯入口、十楼病房入口及病房床位进行指认;其对盗窃城东观音寺功德箱大门入口、一、二楼功德箱进行了指认;其对用盗窃现金购买电动三轮车的雅迪专卖店进行了指认。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安徽省岳西县××镇××号楼××楼,从岳西县中医院入口进入2号楼住院部一楼自动售货机处,方某某称自己在此处盗窃了自动售货机内的饮料3瓶,并展示了具体盗窃方法。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河湾组1号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电动车停车棚内,方某某指认盗窃过“B区”“C区”两个充电桩内硬币。
六、电子数据
1.杨某提供的金太阳售楼部对面无人售货店内部视频监控,证明:方某某于2024年7月25日凌晨进入金太阳广场3栋南26号情趣生活馆无人售卖店铺,后拿东西遮住监控。
2.中医院视频监控,证明:方某某于2024年5月9日23时06分进入到中医院十楼,后于23时13分进入31号病房,23时21分离开31号病房。
3.储某1提供的视频监控,证明:方某某于2024年9月10日晚进入岳西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盗窃无人售货机中的饮料。
4.瑞林精科公司停车棚处视频,证明:方某某于2024年8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动过充电桩。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即被告人方某某两次盗窃城东观音庙功德箱内现金共计2500元的事实和第二笔中被告人方某某盗窃城西浴室宾客财物前四次共计6400元的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之情形,且其多次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上述情节,本院当庭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不予调整,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折抵刑期19日,即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某违法所得1989.7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879元、王某11030元、杨某7.7元、储某111元、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海林
人民陪审员储成明
人民陪审员储昭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月鹏
书记员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