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133号
2024年11月06日
案件概述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
审判员赵淑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4年1月5日晚,张某(已判决)、徐某2(已判决)合伙在池州市贵池区××镇××农场后山空地开设赌场,该场次徐某1(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赌场外围工作,被告人魏某某帮忙布置场地和望风,获利1000元。
2.2024年1月6日下午,张某、徐某2合伙在池州市贵池区××镇××农场后山空地开设赌场,该场次徐某1、叶某、沈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赌场外围工作,被告人魏某某帮忙望风,获利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退交了违法所得款2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资料等,证人叶某、陈某、徐某1、郜某、徐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淑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