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更1号
2024年11月05日
案件概述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X在缓刑考研期间参与赌博,明光市XX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其作出明公(202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蔡X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蔡X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参与赌博。于2024年1月4日被XX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蔡某1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蔡某1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征军
审判员许露阳
人民陪审员汪新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