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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刑申92号刘某某合同诈骗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问题反馈标签下载打印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8   阅读:

刘某某合同诈骗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92号

2024年11月05日

案件概述

你二人对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23)皖12刑终28号刑事裁定和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并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刘某某无罪。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具体到本案,刘某某隐瞒真相,就同一工程项目与他人重复签订合同,骗取李某某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在卷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刘某某在被害人交齐保证金当日即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再次收取保证金,显然属于不履行前约的诈骗行为。截至案发,刘某某一直未退还案涉款项。原判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二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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