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70号
2024年11月05日
案件概述
你为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对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3)皖12刑终86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你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具体到本案,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你犯罪的证据不足。经查,李某某的供述、通话记录、车辆行驶轨迹图、临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以及技侦证据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你与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李某某购买毒品50克的事实。综上,原判认定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