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某、阿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长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284号
2024年11月04日
案件概述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1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1,辩护人张萍、梁静、宣丁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26日,被告人艾某某、艾某某1、阿某某、祖力胡玛·肉孜(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艾某某、艾某某1驾驶从陕西租赁的汽车载阿某某、祖力胡玛·肉孜至天长市吾悦广场附近,后阿某某、祖力胡玛·肉孜步行至天长市吾悦广场采用贴身跟随、乘隙扒窃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孙某1、竺某、龚某放置在外衣口袋中手机共计四部,后销赃得款约一万元,艾某某与阿某某分得两千元,艾某某1与祖力胡玛·肉孜分得八千元。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四部手机总价格15680元。
2024年6月13日,被告人艾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8日,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1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艾某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艾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张萍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艾某某具有坦白、羁押期间表现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静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阿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宣丁聪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艾某某1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阿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1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孙某1、竺某、龚某的陈述,证人钱某、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判决书,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艾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艾某某、艾某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羁押期间表现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1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均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艾某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对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海清
人民陪审员车正龙
人民陪审员周福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