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56号
2024年11月0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1在同事马衙街道出租屋内饮酒,当日20时许,李某1驾驶车牌号为皖K0××**号的小型汽车沿本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天池大道行驶。20时2分许,当车行驶至天池大道34号处,李某1倒车时与被害人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小轿车(车牌号为皖RZ××**)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1驾车驶离现场。20时40分许,民警在本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滨河小区出租屋内将李某1查获。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1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5mg/100mL。
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子发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石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