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38号
2024年11月0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亮、检察官助理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吕某在bet365境外赌博网站参赌时,使用同名身份信息及他人身份信息在该网站注册参赌账号,后因参赌账号被封需要提供身份证照片进行验证解封。2022年7月、2022年9月、2022年11月、2023年1月,吕某通过微信联系,并提供相关人虚假(或者真实)信息,分别以150元的价格,委托制作假证的人员代为制作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一张、户口本单页照片一张、居民身份证一张,用于解封赌博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于网络赌博账号解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依法扣押了身份证2张、手机10部、银行卡19张、U盘4个、POS机1个,其中手机10部、银行卡19张、U盘4个、POS机1个已发还给徐某。
2024年9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吕某在所居住社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物证身份证2张,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高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吕某所居住社区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身份证2张,由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黎俊秀
审判员肖宇
人民陪审员李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邓义亭
书记员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