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47号
2024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亮、检察官助理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索纪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张某、王某2、王某1等人欲在其位于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经营的品香聚饭店进行“比鸡”赌博,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二楼999包厢及扑克牌赌具提供给他人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赌博场所与赌具供他人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黄某某无前科,且认罪认罚。3.黄某某未牟利。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张某、王某2、王某1等人进行“比鸡”赌博,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经营的位于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的品香聚饭店二楼999包厢及赌具扑克牌提供给上述人员赌博。
另查明,2024年8月29日21时许,桐城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民警将赌博人员现场查获,并对现场查获的108600元资金及赌具一副扑克牌予以保全,后将其中的81700元赌资予以扣押收缴。
上述事实,有扣押、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与上述情节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结合黄某某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价,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一副扑克牌及赌资由扣押机关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黎俊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义亭
书记员朱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