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92号
2024年10月31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24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两轮报废摩托车,沿濉溪县临涣镇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集村青东煤矿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4毫克/100毫升。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徐某某酒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报废机动车,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