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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590号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9   阅读:

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90号

2024年10月31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11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B××**牌小型轿车,沿Y0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濉溪县四铺镇侯庙村侯庙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23年7月20日,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付某某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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