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吉0103刑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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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10月7日、8日、9日三天晚上,在明知被害人司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分别在四平市梨树县小城子镇好梦阁旅店、长春市绿园区吾悦广场一家旅店、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百悦时尚宾馆219房间内,与被害人司某某发生三次性关系。
本院查明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证人司某的证言,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司某某通过微信相识,二人约定于2017年10月7日见面。2017年10月7日、8日、9日,赵某在明知司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四平市梨树县小城子镇好梦阁旅店、长春市绿园区吾悦广场一旅店、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百悦时尚宾馆219房间内,先后三次与司某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门诊手册,证人司某的证言,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赵某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及其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能够取得被害人及其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奸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丽娟
人民陪审员范秀丽
人民陪审员田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