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吉0822刑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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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1酒后窜至通榆县团结乡居民刘某某家中,趁刘某某一人在家之机,不顾刘某某的反抗,强行将刘某某按在炕上,双手按住其肩膀,身体压在刘某某身上,欲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刘某某的呼救及强烈反抗,致使刘某1强奸未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刘某1、吕某、孙某、唐某、闫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1强奸未遂,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爱军
审判员董加旭
审判员王朋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