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323刑初350号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0   阅读:

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350号

2024年10月31日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94.1mg/100mL,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具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劣迹,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军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轲轲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