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91号
2024年10月31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FH××**号汽车,沿濉溪县韩村镇祁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祁集街农商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302毫克/100毫升,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赵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