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等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申15号
2024年10月30日
案件概述
你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07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1)皖07刑终70号刑事裁定,以你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1.关于你认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某某行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1、崔某、吴某、王某2、胡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为化解某某担保公司在某某行担保的不良贷款,通过会议或口头安排,由王某1以22家未实际经营的公司为借款主体,提供房产等作抵押物,通过虚高评估抵押物价值的方式在某某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资金共8.66亿元在你安排下用于偿还某某担保公司担保的不良贷款本息及抵押贷款利息,以及王某1用于购买贷款抵押物和自用等。你对贷款主体不符合条件、贷款用途与真实用途不一致、贷款抵押物存在虚高估价、贷款未按正常程序申请等违规违法情形主观上明知。另,在案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崔某、孙某、顾某、柴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某某行向蚌埠某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狄某特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某智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怀远县某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6亿元过程中,你对四家公司未实际经营、贷款属于借名贷款、资金用途与贷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主观上明知。原审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
2.关于你提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某某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崔某、周某、李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明知某某行购买同业理财产品并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违反规定,仍决定某某行购买广州某行5亿元理财产品,并与某某信托签订了《质押合同》为河南某森商贸有限公司4.8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内容应视为保函,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另,在案某某行业务实施细则、授信流程、会议记录、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崔某、吴某、胡某、李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明知出票人贸易背景不真实,仍违反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前置授信决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主体,给上海某戎化工等五家企业出具47.21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汇票已经全部贴现。在案证据亦证实,你明知出票人贸易背景不真实,仍违反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前置授信决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主体、授信金额、敞口金额、担保方式等具体内容,给蚌埠某跑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出具64.7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汇票已经全部贴现。你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蚌埠监管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你所犯罪行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你的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