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257号
2024年10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Wepoker”手机软件建立德州扑克“俱乐部”,并邀集金某、李欣欣(住铜陵市铜官区)等30余人加入该俱乐部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谢某某利用软件预先设置“抽水”比例,创建“房间”后利用微信群邀约参赌,并在赌局结束时提供资金结算,由此牟取“抽水”获利。经查,该期间“俱乐部”赌资至少达78762元,谢某某抽水获利至少8万元,个人所得至少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构成赌博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证人金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邀集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1、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已追缴的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璨
人民陪审员谢太平
人民陪审员朱晓玲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