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523刑初358号唐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

唐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358号

2024年10月30日

案件概述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兵及其辩护人吕林森、邓本瀚(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1在舒城县××镇××村××人桥35KV变电站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本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销售给他人得款600元。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215元。

2024年4月28日13时许,唐某1在舒城县××镇××栋××宿舍××室友梁某科的一部小米RedmiNotellpro手机和包某科的一部华为Hinova9SE手机窃走,后将小米RedmiNotellpro手机销售给他人得款300元。案发后,唐某1被舒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经鉴定,所窃手机价值共计810元。

2024年7月4日,被告人唐某1在天津市北辰区××宿舍××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成、董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本、梁某科等的陈述,被告人唐某1的供述和辩解,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1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1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盗窃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行政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某1将小米RedmiNotellpro手机销售给董某,案发后,被告人唐某1将销售得款300元退还给了董某。以上被盗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1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1有多次盗窃罪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唐某1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3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萌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