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皖0621刑初9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皖0621刑初9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17时许,在濉溪县临涣镇张楼村郭沟庄郭某1家中,被告人李某1在与被害人郭某1(2012年2月26日出生)并排躺在床上玩手机时,产生与郭某1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用手扣摸郭某1阴部,将郭某1裤子脱至膝盖处,并用其阴茎在郭某1阴部摩擦。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到案后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濉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证明、淮北市公安局(淮)公(DNA)鉴字[2017]81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濉溪县医院门诊病历、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证人郭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到案后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某1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峰

人民陪审员张裕林

人民陪审员张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鑫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