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294号
2024年10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17日00时20分,被告人黄某驾驶皖B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镜湖区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中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后被告人黄某申请重新鉴定,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程序事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军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