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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25刑初371号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71号

2024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红霞、检察官助理吴英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B5××**号小型轿车沿45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无为市451省道12KM+123M路段处,碰撞到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张某,造成赵某、张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赵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24年4月15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外伤致多发性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继发双肺支气管肺炎、贫血、应激性消化道出血并慢性消耗致体型消瘦致其死亡,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认定,陈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已赔偿被害人赵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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