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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5刑初8号强奸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陕0525刑初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1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锋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1及其辩护人王振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9日08时许,被告人段某1采取诱骗之手段将范某某(女,2002年11月12日出生)带去大荔县同州湖游玩,后将被告人范某某骗至大荔县星昊宾馆,在宾馆内和范某某发生性关系。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她防卫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诱骗之手段与无性自她防卫能力的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1与其辩护人王振民无异议,无辩护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9日08时许,被告人段某1采取诱骗之手段将范某某(女,2002年11月12日出生)带去大荔县同州湖游玩,后将被告人范某某骗至大荔县星昊宾馆,在宾馆内和范某某发生性关系。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她防卫能力。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9月11日13时许,澄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澄城县韦庄派出所移交马某于2017年9月10日报警称:其女儿被段某1于2017年9月9日被段某1带走,至今未归,请求出警。

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9月9日8点左右,她还在家睡觉,段某1就到她家给她母亲说带她到大荔同洲湖浪去,她洗漱完后就跟段某1坐着他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去了大荔,在大荔吃完饭后她说要回家,段某1说天黑了明天再回,就将她领到一个旅馆里面,开了个房子,房号是208,进去后她一直在玩电脑,他在看电视,后来玩到23点多,她就瞌睡了,她都睡着了感觉有人在动她的胸,她就醒来了,看见段某1爬在她身上,用嘴亲她的胸,还用右手摸她尿尿的地方,亲了一会,他就将“牛牛”用力塞进她尿尿的地方,一边插一边还问她美不美,她不说话,在这过程中她用力推他,但是推不开,停了有五分钟左右,她就感觉有啥东西流到她尿尿的地方了,完后他就从裤兜里掏了些卫生纸给了她一些,让她用卫生纸将她尿尿的地方擦了擦,他拿卫生纸擦了他的“牛牛”,完了后她们就躺在床上,一人盖了个被子,他就拿出100元给了她,还给她说让她不要给她家里人说这事。后来还是她外婆告诉她的,他把“牛牛”塞到她尿尿的地方就是强奸。还有今年放暑假的时候,她妈将她送到段某1他家和他孙女玩,趁他孙女睡觉的时候,他将她叫到另外一个房子把她的裤子和裤头脱了,用他的“牛牛”插到她尿尿的地方,完了后给了她20块钱,让她不敢告诉她家里人,当时她觉得害怕,也不知道这是在干什么,就没有给任何人说。

3、扣押清单证明,澄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7年9

月10日对段某1持有物予以扣押。

4、诊断证明,经澄城县中医医院诊断,范某某处女膜环6

点、8点处裂伤。

5、大荔县东大街星昊宾馆208客房的现场照片、澄城县段某1强奸案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详细情况。

6、户籍证明,段某1,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7、证人马茹证言证明,2017年9月9日上午8时许,韦

庄镇韦二村一组段某1骑着三轮摩托车到她家,给她说想带她女儿范某某去他家和他孙女玩(他孙女和她女儿是一个班的同学),她问什么时候回来,段某1说下午就回来了,一直到第二天早上还没有回来,她们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范某某在韦庄中学上初二,智力有点问题,他父亲有精神分裂症,平常就在县精神病院看病,常年吃药,母亲小时候出了场意外,脑子有点问题。

9、证人王盼证言证明,范某某学习成绩不行老在后排坐

着,也不和班上同学交流不和同学一块耍,不爱说话,性格内向,感觉她的智力应该比不上其他同学的智力,和正常的同学不一样。

10、证人范佩康证言证明,范某某脑子不正常,总爱和自

己小的娃耍,在学校也是混呢,也不参加学校的考试,她爸隔一段时间就要上精神病院看病,她妈马茹也不正常,经常领着娃胡浪,不知道去哪,一家子都不正常。

11、证人范旭升证言证明,范某某智力不正常,她妈脑子

也有问题,她爸有精神病,一家子都不正常,平常也不跟人交流,可怜人家。

12、证人范铁成证言证明,范某某家平常有五口人,她父

母,奶奶,姥姥,还有她,范某某脑子不正常,总爱和自己小的娃耍,在学校也是混呢,也不参加学校的考试,她爸隔一段时间就要上精神病院看病,她妈马茹也不正常,经常领着娃胡浪不知道去哪,她一家子都不正常。

13、陕西省澄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渭公(澄)鉴(物

证)字【2017】007号的物证预检报告证明,经人精斑鉴定测试剂条对侦查员移交范某某所提供的粉色内裤进行人精班预实验,结果粉色内裤检材上可疑斑迹为人体精斑,阴道擦拭棉签检材上未检测出入体精斑。

14、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

(法物)字【2017】1006号鉴定文书证明,范某某内裤上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且获得混合STR分型结果,包含受害人范某某与嫌疑人段某1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不排除该混合样品来源于受害人范某某与嫌疑人段某1。

15、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西交司法鉴定中

心【2017】精鉴字第38号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被鉴定人范某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范某某无性自她防卫能力。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位于大荔县东大街昊星宾馆

208房间内,昊星宾馆在东大街中段路北,东临同洲商务宾馆,西邻县文化馆,北侧为宾馆内部停车场,南侧为东大街。该宾馆共有上下三层,一层为临街商铺,二层和三层为客房,宾馆西侧有一南北通道,由此进入宾馆大厅及停车场,大厅门朝西开,为双扇外开式玻璃门,大厅内东部为前台,南墙和北墙下放有沙发,楼梯口位于大厅南侧,由此到达宾馆二楼,二楼共有客房13间,楼道北侧6间,由东向西房间号分别为215、211、209、205、203、218;南侧7间,由东向西房间号分别为216、213、210、208、206、202、201。中心现场位于上述宾馆208房间内,该房间坐南面北,门朝北开,为单扇内开式木门,门锁为磁卡锁,房内西北角为独立卫生间,卫生间门朝东开,为单扇内开式木门,卫生间南墙下为洗漱台,西墙下中部为坐便器,坐便器南侧放有空纸篓,北墙上安有淋浴头,房内西墙下放有两张单人床,床面上铺有白色床单及被子,床头放有白色枕头,单人床中间摆放着床头柜,房内南墙上开有窗户,内侧窗台下放有两把带扶手的椅子,椅子中间放有圆桌,东墙下由南向北分别放有空调、电视柜、鞋柜。房间内已被打扫,无明显异常发现。

17、被告人段某1供述证明,2017年9月9日早6时,他

骑着红色电动三轮摩托车去韦庄镇铁庄村一组范某某家叫她去大荔同洲湖浪去,到同洲湖的时候已经8点左右,他们先在外面买了点面包之类吃的东西,他又将范某某领到洛滨花园工地上找人喝茶,后来雨越来越大,他就说晚上不回去了,在大荔县剧院对面找了个叫星昊还是昊星的旅社,用他的身份证登记的房子,晚上同范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房号是208,进去后范某某一直在耍电脑,他催了她几次,让她赶紧睡觉,最后睡的时候都12点了。他把衣服脱了睡到她床上,他就将手放到她胸上摸,一边舔一边摸,还用嘴舔她的阴道,舔了几分钟还是硬不起来,他又爬到她身上,一边舔一边摸她的下身,中途他用手将阴茎塞到范某某的阴道里面了,抽插了几下阴茎软了又滑出来了,后来摸了一会还是硬不起来,他就睡了。范某某平时就不爱说话,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一句话都没有说过,范某某她妈平常连账都算不清,正常人绝对不会那样,范某某和她妈一样,和人接触不爱说话特别内向,不正常。2017年8月他就和范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早上她和她妈到他家,她妈说问他借点钱给娃买点学习用品,他就给了20块钱,她妈拿上走了,他和范某某就在床上坐着,他就用手摸范某某的胸,摸了一会她就把他的裤子的拉链拉开,把裤子往下拉,他就用手摸她的阴道,摸了半天硬不起来,他就自己用手将阴茎往她的阴道塞,塞了几下进去了,在里面抽插了几秒又滑出来了,再就没有进去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诱骗之手段与无性自她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1之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生

审判员齐明明

人民陪审员刘军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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