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80号
2024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无为市昆山镇晒稻石至操子洼森林防火应急道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公行政村洪家咀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其堂嫂黄某、大嫂王某1、侄女王某2、儿子黄某1五人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黄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4月26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1在现场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已获得被害人王某1、王某2死者黄某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