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441号
2024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经本院通知指派律师孙杰茜为被告人吕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4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至合肥市××大楼外停车棚,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黑白色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车盗走后以20元价格卖至路边废品回收人员。
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90元。
2.2024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至巢湖市××路××花园小区停车棚,发现被害人瞿某停放在此的墨绿色吉祥狮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车盗走后以400元价格卖至余某在向阳路城北小学对面经营的爱玛电动车店。
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00元。
3.2024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至巢湖市××小区××栋××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蓝黑色吉祥狮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车盗走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刘某在巢湖市东风西路经营的小刘车行。
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00元。
2024年7月31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4年7月31日,巢湖市公安局分别从余某、刘某处扣押墨绿色吉祥狮牌电动车、蓝黑色吉祥狮牌电动车,后发还被害人瞿某、杨某。
2024年9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220元。
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退赃800元,由巢湖市公安局发还余某400元、发还刘某400元。
2024年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网自行车交易明细、退赃凭证、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余某、刘某证言和被害人李某、瞿某、杨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22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伟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