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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2刑初247号​胡某、吴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2   阅读:

胡某、吴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247号

2024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吴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大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7月,被告人胡某、吴某商量租房放麻将桌,再邀约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并收取台费,约定收支平摊,先由胡某垫付,等赚钱了扣除胡某垫付部分再分成。7月26日,胡某、吴某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租赁了屯溪区宇隆大厦905室,胡某支付了房租、押金、中介费共计7000元。房内原有一张麻将机,胡某又买来一张麻将机放在房内,由二人分别邀人来打牌赌博。赌客在胡某、吴某租赁的房间内以打50元一铳、400元封顶的屯溪下岗麻将的形式赌博,每3小时支付300元台费。7月31日屯溪公安分局民警至宇隆大厦905室检查,现场查获正在赌博的赌客8人。胡某共计收取台费10200元,支付晚餐、水果等费用2000余元。案发后,胡某、吴某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吴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胡某、吴某系共同犯罪,二人有赌博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胡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胡某、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予以追缴,对随案移送的麻将桌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峰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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