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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499号连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2   阅读:

连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99号

2024年10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连某饮酒后驾驶皖A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圣泉镇310国道路段薛庄路口,撞到路边护栏(未造成护栏损毁),被萧县某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经萧县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连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连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贵阳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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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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