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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刑申77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3   阅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77号

2024年10月28日

案件概述

你因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不服本院(2023)皖12刑终606号刑事判决及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要证据遗失、取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23)皖12刑终606号刑事判决及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你受境外赌博公司派遣到成都大拇哥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跟进彩票项目研究组的软件研发,明知所在境外公司系专门做网络赌博,仍接受安排到成都大拇哥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跟进赌博软件项目的研发,情节严重,你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条件。关于你申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针对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出的核心证据缺乏证明力,对你强行定罪,并以“海外取证难”回避对你所在公司取证,经查,原判认定你犯罪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关于你申诉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银行卡补充材料被遗失,明显存在重大疏忽,经查,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你的犯罪事实。关于你申诉认为本案口供存在非法取证,经查,无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另外,你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认罪悔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人证、物证齐全,足以认定你的犯罪事实。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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