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219号
2024年10月25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路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份,被害人钱某与被告人孙某路相识,后钱某托孙某路帮忙为其介绍对象。2023年6月份,孙某路谎称已为其找好对象,并利用自己重新注册的微信号,以虚构的“徐某燕”身份添加了钱某的微信并与其聊天“交朋友”,在聊天过程中,以购买手机、儿媳妇住院生小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某钱财,共计约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孙某路赔偿被害人钱某7万元,2023年10月,钱某出具《谅解书》。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收条、缴费发票、户籍证明、钱某银行卡的资金流水等书证,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路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