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69号
2024年10月2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09月10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常某驾驶皖F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杜集区方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安路杜集区实验幼儿园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2024年9月11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为,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家庭困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常某血液酒精含量大199.8mg/100ml,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4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书记员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