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202刑初288号​汤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4   阅读:

汤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288号

2024年10月2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镜湖区鑫农村饭店、华音酒吧饮酒,当晚0时32分,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皖BF××**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镜湖区滨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世茂滨江停车场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众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程序事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有犯罪前科及行政处罚劣迹,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思颖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