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73号
2024年10月2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9月17日13时33分许,被告人代某(准驾车型C1)驾驶皖FL××**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杜集区安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家惠生活广场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车主高艳发生纠纷,矿山集派出所接警后出警至现场,发现代某涉嫌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遂将代某带至矿山集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至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2024年9月18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书记员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