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25号
2024年10月23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池州市贵池区××镇××村××民房内设置“摇单双”赌场,邀集戴某、钱某、石某、杨某2等人参赌,戴某坐庄。现查实,现场赌资共计人民币75000元。
被告人方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戴某、钱某、杨某1、石某、方某、杨某2、谭某、沈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指控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林
人民陪审员金玉兰
人民陪审员巩寒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窦晓红
书记员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