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301号
2024年10月23日
案件概述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闵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至2024年,被告人吴某某在酷狗网络直播平台上以女性主播为目标,以刷礼品打赏为由骗取女性主播信任从而发展为网恋关系,后编造多种理由要求被害人向其转账,继而拖延还款直至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8592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7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吴某名义通过上述方式结识被害人高某,后以相互转款测试恋爱真诚度为由,伪造其已向高某转款的虚假转账记录,骗取高某5500元。
2、2024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以类似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17992元。
3、2021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类似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6100元。
4、2021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类似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产385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晴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