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722刑初289号​吴某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5   阅读:

吴某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89号

2024年10月23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维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吴某维无证酒后驾驶皖HN××**号小型轿车从枞阳镇连城路春源大药房出发,行驶至连城路刑警大队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吴某维带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吴某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2mg/100ml。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取证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酒驾情节核查表,本院(2020)皖07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维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维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吴某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维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13日吴某维被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吴某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吴某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根义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陆秀娟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