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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881刑初294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5   阅读: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94号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9月16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皖PW××**号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仙霞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仙霞路与独山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独山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欲左转弯的被害人方某驾驶的皖P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轻微受损。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0.52mg/100ml;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造成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警情处置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事故认定书、维修结算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人樊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宁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开展巡逻时发现本案交通事故,在先行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向宁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随后到达现场。被告人王某经现场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控制在警车内时打开车门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支付被害人方某汽车维修费用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银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晓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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