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881刑初296号陈某燕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5   阅读:

陈某燕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96号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燕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20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燕饮酒后驾驶粤E6××**号小型轿车沿宁国市港口镇杜迁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杜迁路港口镇某某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陈某燕遂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宁国市公安局民警在宁国市××路××路交叉路口附近找到在此等候民警的被告人陈某燕。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燕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9.96mg/100ml;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燕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燕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陈某燕具有逃逸、造成事故致他人轻伤并负全部责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燕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燕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燕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燕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燕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李某于当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对被告人陈某燕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皓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瑶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