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56号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张斌峰、被害人李某1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4日4时18分许,被告人潘某驾驶皖B5××**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市马姚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马姚路南湖村李某2家门口路段处,碰撞到前方同向李某1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李某1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1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24年6月1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潘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接处警综合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死亡人员通知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和司鉴[2024]交鉴字第1997号、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24]法病鉴字第2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