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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345号纪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6   阅读:

纪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45号

2024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纪某与朋友在本市贵池区阮桥街道祥虎酒楼饮酒,当日21时许,纪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RZ××**号小型轿车沿池州市贵池区X209东秋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07分许,当车行至池州市贵池区X209东秋路6公里200米(XXX沿江县委纪念馆)路段处时碰撞到路边树木、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门口的车辆(车牌号为皖RG××**)及被害人吴某2家民房,造成车辆、民房及其他财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1、吴某2无责任。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8mg/100mL。

被告人纪某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电子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商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3、阮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2、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纪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纪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侦查阶段,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林

人民陪审员赵曙芳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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