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54号
2024年10月2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9月3日晚,被告人伍某1酒后驾驶皖R6××**号小型汽车沿芜汕线(国道236)由东向西行驶,21时33分许,伍某1在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梅龙派出所后面江边小路停车,被赶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1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3.38mg/100mL。
被告人伍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1在道路上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伍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样本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二张,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伍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伍某1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1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林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