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周某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68号
2024年10月17日
指控事实
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王某1、张某2、周某3通过马茹(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4年3月15日凌晨王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袁某、庞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亚朵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袁某、庞某某各收取嫖资620元。2.2024年3月16日凌晨王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袁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威汀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袁某收取嫖资1620元。3.2024年3月16日凌晨王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庞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博瑞特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庞某某收取嫖资1620元。4.2024年3月24日凌晨王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庞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威汀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庞某某收取嫖资1620元。5.2023年3月18日凌晨张某2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陈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亚朵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张某2收取嫖资700元,支付给陈某600元,张某2获利100元。6.2023年5月10日凌晨张某2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陈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威汀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张某2收取嫖资1000元,支付给卖淫女700元,张某2获利300元。7.2023年12月17日凌晨张某2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袁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嫖客的住所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张某2收取嫖资2050元,支付给卖淫女1530元,张某2获利520元。8.2023年11月9日凌晨周某3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索某某在淮北市濉溪县全季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周某3收取嫖资2100元,支付给卖淫女1550元,周某3获利550元。9.2024年4月14日凌晨周某3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何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维也纳酒店桓谭公园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周某3收取嫖资2000元,支付给卖淫女1520元,周某3获利480元。案发后,张某2已退缴违法所得920元,周某3已退缴违法所得1030元(至公诉机关。)
指控罪名
介绍卖淫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王某1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2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3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1、张某2、周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张某2、周某3介绍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被告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赃款并预缴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3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2违法所得920元,周某3违法所得103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