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胜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更11号
2024年10月16日
案件概述
罪犯杨某胜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皖18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罪犯杨某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同案犯许某上诉,又撤回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
罪犯杨某胜以其患有肝病为由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将罪犯杨某胜提交的申请及其病历材料移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城市某某医院对罪犯杨某胜进行医学诊断,并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三名法医组成专家组进行法医诊断,并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其中载明“五、分析说明:根据病史资料记载及省政府指定医院检查结果,本例罪犯目前诊断为降结肠腺癌、肝转移癌、结直肠腺瘤、癌性贫血。此次医学检查肠镜活检示‘降结肠活检’腺癌、‘降结肠息肉、直肠息肉’管状腺瘤、低级别、‘乙状结肠活检’绒毛状-管状腺瘤、高级别。结合罪犯提供的相关病史资料,其结肠癌诊断明确,该病属恶性肿瘤,目前处于结肠癌晚期,预后较差,建议遵医嘱规范治疗。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照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认为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应遵医嘱规范治疗。六、组织诊断意见:罪犯杨某胜目前诊断为降结肠腺癌、肝转移癌、结直肠腺瘤、癌性贫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胜目前诊断为降结肠腺癌、肝转移癌、结直肠腺瘤、癌性贫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某胜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