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37号
2024年10月16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6日00时29分,被告人叶某驾驶辽AX××**号小型轿车沿桐城市昌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同安南路昌平路路口,被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民警依法将叶某带至桐城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另查明
2024年8月23日,桐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叶某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叶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二年
?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宇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义亭
书记员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