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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刑初字第00562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案  号: (2014)泌刑初字第0056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许昌县女青年陈某某在郑州找工作时,被人介绍到郑州一家砖窑厂务工,马XX也在此厂务工。在此窑厂务工期间,马XX连续两晚上钻入陈某某的住室,欲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不从。后马老七拿走陈某某的身份证,哄骗陈某某说给陈找清闲的工作,将陈某某骗至另外一个窑厂,在该窑厂,晚上时马XX将陈某某强奸。2014年4月2日,马XX哄骗陈某某从郑州坐车到泌阳县来务工,当日晚上,马XX在郑州火车站附近一旅馆内再次强奸陈某某,4月3日下午,马XX将陈某某领至泌阳县盘古乡柿树底村委西范庄窑厂,晚上再次欲强奸陈某某时,陈称自己小便疼,马XX未得逞。4月4日下午,陈某某趁马XX干活之机,用马XX的手机打电话报警。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XX辩称,我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实,但我认为不是强奸,发生关系时她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她说强奸那就是强奸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害人陈某某在郑州一家砖窑厂务工,在此窑厂务工期间,在该厂务工的被告人马XX连续两晚上钻入陈某某的住室,强行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马XX扣押陈某某的身份证,哄骗陈某某至另外一个窑厂,在该窑厂,晚上时马XX强行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4月3日下午,马XX将陈某某领至泌阳县盘古乡柿树底村委西范庄窑厂,晚上再次欲强奸陈某某时,陈某某称自己小便处疼,马老七未得逞。4月4日下午,陈某某趁马XX干活之机,用马XX的手机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泌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报警人陈某某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马XX,男,1974年4月15日生

3、到案经过:马XX于2014年4月4日在盘古乡西范庄窑厂抓获到案。

4、泌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一份:受害人陈某某本人提出要回家,我局民警在询问后资助其路费并把其送上回家的长途客车,因陈某某无联系方式,故暂时无法联系上受害人陈某某。

5、管庄村委会证明材料一份:我村十一组村民陈某某,精神不正常,能自理生活,也能干农活,脑子比较笨、缺心眼。

(二)证人证言

证人余XX2014年4月8日证言:他是新来的,来的时候我没有在厂里,听别人说是他自己背着被子自己找来的,他还带着一个女的一起来到我们砖厂。派出所同志来找他时我才知道他叫马XX,他的其他情况我都不清楚。后来我问厂里的人了,他们之前都不认识马老七,他自己带着一个女的来厂说想找活干,厂里需要人手,就让他们留在厂里了。他前一天到的我们砖厂,第二天就被派出所的同志带走了。马XX带来的那个女的情况,我不知道她叫啥,我就4号那天见过那个女的一次,年龄有三十多,身高一米六以上,脸上有斑,我看着她不像个能人。后来我听厂里的人说,那个女的有点傻,在厂里小便就不到厕所里面去。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某2014年4月4日17时陈述:我今天报警被马XX强奸了。马XX家是南阳的,他多大了我不知道。差不多半月前,我到郑州去找活干,碰见一个年龄比我大的女的,她说让我在砖窑厂去接石灰面,一个月一千多。我在她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这个女的骑着摩托车把我送到一辆面的车上,面的车把我拉到一个砖窑厂。我去的当天,马XX是晚上来到这个窑厂的。我干了两三天,老板把我们的身份证都要走了,说是去给我们办证入户。我说我不想干了,这活我受不了,活还脏还累,一天干十几个小时。老板让我等一个星期,身份证再给我。我听别人说这个老板是马XX的外甥,马XX自己也这样说。我晚上和一个四十多也在窑厂打工的四川女的住在一个房间,我们各自一张床。我记不清那天晚上了,当时大约就是晚上8、9点,我在床上躺着,马XX过来,趴在我脸上亲我,我打他,他不走,我害怕的心里腾腾的,想着老板是他外甥,我也不敢喊。马XX就把他的衣服脱了,剩下秋衣秋裤,拱到我被窝里,在被窝里亲我,手拽我的衣服要脱我的衣服,我不让他脱,马XX就在我床上睡了一晚上,睡到天快明马XX走的。第二天晚上,马XX又钻到我床上,他还是穿着秋衣秋裤,拱到我被窝里摸我,想给我发生性关系,我不让他弄,他说他自己没老婆,我说我自己有男的,不想给他发生性关系,他就是光亲我的脸,摸我的“妈儿”。停了有一星期,我问老板要我的身份证,老板把身份证给我了,我拿着放在房间里,马XX过去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不给我。我问他要,他说:“我给你拿着,我给你找个更轻闲的活,让你进厂。”他就领着我把我带到比郑州还远的一个砖厂,干了一天,他说他胳膊疼,干不了,在那个窑厂住了几天。在这个窑厂住了快一个星期,晚上他给我住一块儿,他先脱他的衣服,然后脱我的衣服,把我的衣服脱光,我当时感觉很害怕,他用他的嘴舔我的身上,上身亲我的“妈儿”,下身他舔我的阴道,然后他就把他的阴茎插到我的阴道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在那个窑厂住的一个星期地里,他天天晚上都是这样给我发生性关系的。

过了一个星期后他领着我回到以前的那个窑厂,问他外甥要钱,要了有五六百。他外甥给他联系的泌阳县的这个窑厂,马XX就要带着我上泌阳县来,我不想来,他逼着我让我给他一起走,我问他要我的身份证,他不给我,说让我给他一起过,给他生个孩。我说我有男的,有孩子,你要是不给我身份证,我就报警。马XX说:“你要是报警,我整死你,用刀杀了你。”我当时兜里也没钱,身份证马XX也不给我,我没办法。马XX就带着我到火车站说坐车到泌阳,当天没有坐上车,晚上马XX领着我住了一间旅社,在旅社里,马XX还是脱我的衣服,我用手打他,也打不过他,他摁着我的两手,把我的衣服脱光,还是先用他的嘴亲我,舔我的阴道,然后把他的阴茎插到我阴道里和我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第二天也就是昨天早上六七点时,马XX领着我坐大巴车到泌阳车站。到车站后,我和马XX坐了一辆面的车到泌阳县的范庄窑厂。到窑厂时是下午,晚上马XX和我住一起,他把我的衣服还是脱光,他亲我的“妈儿”,要给我发生性关系,我说我小便那里疼,他就没和我发生关系,光弄我的上身了。今天下午,马XX干活去了,我说我想听歌,把马XX的手机要过来了,马XX去干活,我用马XX的手机打的110报警,说有人强奸我了,我说了窑厂所在这个庄的名字还有马XX的名字,随后派出所过去,就把马XX和我带过来了。

马XX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愿意,我反抗不了他,他的力气比我大,我身体有病,腰疼,还有坐骨神经疼,没有一点儿劲。我身上没钱,马XX又拿着我的身份证,我实在是没办法。平时马XX就一直看着我,我上哪里他就跟着我上哪里。我也没有电话。我在郑州时穿的内裤现在床底下扔着哩。

我不知道我们家里的电话。我以前有个手机,号码都在手机上存着,我在南京一个手机厂打工时弄丢了。我上南京是先在郑州客运总站人家招工的地方报的名,我报了名到南京的手机厂,在南京的手机厂,我啥也不会,厂里不让我干,我就又到郑州找活,才上的砖厂。

我十来岁时,脑子不够使,家里领我到医院去检查,也没给我说啥病。我结婚后,一生气就自言自语,不想活想死,饭不吃,懒得动,没精神。上医院去检查,说我是抑郁症。我前年我在许昌精神病院抓过药,这个药一吃光睡觉,我婆子不让我吃了。我自己一人出来,我婆子、我丈夫也不咋管我,让我自己出去挣钱看病。

我和马XX这一段犯过病,一犯病,就又说又笑,还唱歌,哭,不过心里也清楚发生了什么事儿,不过当时不哭就是不行。

(四)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

1、2014年4月4日17时供述:我们在郑州打工时认识的,到现在有二十来天时间了。我对她不太了解,只听她说她32岁了,属猪的。她还说她结过婚了,也有小孩了。

二十来天前,我在郑州火车站附近找活,一个男的把我介绍到一个砖厂干活,一个女的介绍小红也到那个砖厂干活,那个砖厂没有名字,我也说不清位置。在砖厂里我俩一起干活就认识了。一开始我和其他几个男的住在一间房里,小红单独住在一个房间,两天后一个四川女的到那个砖厂,和小红住在一个房间。那个四川女的在那里干了两三天就走了。小红在那里干了两天活后,也不想在那里干了,老板看她干活不行,也想把她送走。我怕小红走后被别人骗了。我就给老板求情说“看她可怜,她到别的地方干个一天两天的也挣不到钱,在这里让她跟我一起干,我多干一点,让她少干一点,帮帮她。”后来老板才同意让小红留下来。七八天后,我们在一起干活也很开心,我就想将来把小红带回家结婚,我给她买了一身衣裳,小红也收下了。十来天以后,我就到她的房间里,试着摸她的脸和胸部,我摸了以后,她也没有强烈反抗。我给小红说:“我俩睡一个床吧?”她说:“不行。”有一天小红睡觉后,我就推开她的房门进去了,当天晚上我睡在她床上了,和小红发生了性关系,我把她的秋衣、秋裤和内裤脱掉,我又把我的衣服脱掉,把我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里,有十来分钟就射精了。从那一次以后,我们就住在一起了。干了十二三天的时间,在那个砖厂不挣钱,我俩一起到周口找了个砖厂打工,在周口的砖厂我们就干了一天活就不干了,我们在那个厂里玩了七八天,我们就一起回泌阳了,昨天下午到的泌阳的一个砖厂,我和小红住在了一个房间里,我们睡在一起,但是没有发生性关系。今天我就在泌阳这个砖厂里开始干活,小红在房间里没有干活。今天下午我在干活时被派出所的警察带走送到这里了。

我拿着小红的身份证,因为我不想让小红走。小红给我要过她的身份证,小红的身份证平时一般都放在我穿的衣服兜里,我怕别人拿跑了。有时候衣服脏的话,我就把小红的身份证放在我的包里面,但是我都不让小红知道放在哪里。我认识字不多,我只会写我的名字,不知道她的全名。小红没有手机,小红愿意不愿意和我在一起,现在我不知道。

问:你第一次和小红发生性关系,小红愿意吗?答:小红一开始不同意,她推我,我强睡在她床上,说了点好话,给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俩一直在一起住。发生性关系时,我亲她的身上,但是她从来不让我亲她的嘴。

2、2014年4月17日供述:向其宣布逮捕。我和陈某某认识的砖厂在郑州郊区,做水泥砖的,没有名字,具体在啥位置我不知道,没有联系方式。我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她愿意。我把陈某某领到泌阳来是想让她给我当老婆。陈某某的身份证在我身上是因为我不愿意叫小红走,想叫她给我当老婆。我也没有想着强留她,她愿意走我也叫她走。

3、2014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对其询问笔录:问:你觉得陈某某愿意和你发生性关系吗?答:说不清楚。问:你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陈某某有无反抗?答:倒也没啥反抗,就是推我了。问:在泌阳县砖窑厂,你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了吗?答:我是第一天上午和陈某某到泌阳的砖窑厂来的,第二天下午就被抓了,就住了一晚上。住泌阳那天晚上,我和陈某某脱了衣服在床上,我摸她“妈儿”,我记不清摸她的下身没有,我摸她的“妈儿”,想给她发生关系,她说她小便疼,我就没和她发生关系。摸她“妈儿”,她也不愿意,不让我摸。我强摸了几下,也就睡了。

(五)现场勘查记录:2014年4月4日17时40分-2014年4月4日18时50分在泌阳县盘古乡柿树底村委西范庄窑厂进行勘查,发现红色内裤、红色保暖秋裤并提取;强奸现场图二份;现场照片16张。

以上事实均经庭审质证,客观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在郑州火车站附近一旅馆内再次强奸陈某某,仅有被害人陈述,且事情发生的地点和事实经过均不清楚,又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提到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不愿意,并推他,被害人陈述中多次强调发生性关系时自己不愿意,是被告人强行和她发生关系,被告人还威胁她,且被告人为了防止被害人离开,扣押了被害人的身份证,被害人主动报警控告被告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马XX用哄骗、胁迫等方式违背被害人意志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关于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也如实做出供述,且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等过激的强制手段,量刑时亦应当予以考虑。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赵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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