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恒义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540号
2024年10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1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董某1饮酒后驾驶皖FD××**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由东向西行至惠苑相山北路交口至惠苑路长山中路交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另,被告人董某1持C1驾驶证。淮北市XXXX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6月14日对董某1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董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