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541号
2024年10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7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晁某1饮酒后驾驶皖FQ××**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由南向北行至鹰山路人民路交口至鹰山路梅苑路交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晁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另,被告人晁某1持C1驾驶证,当前状态为吊销。晁某1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轿车于2024年8月22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一千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晁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晁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晁某1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决定不起诉,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晁某1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晁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晨